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科〔2009〕14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贯彻执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我厅组织修编了《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苏建科〔2008〕32号批准颁布)同时废止。
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应严格按本规定要求编制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原《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停止使用;各有关节能设计软件应按新发布的地方标准和深度规定作相应调整、完善,并报我厅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各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单位应选用通过省建设厅重新论证的计算软件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江苏省建设厅(章)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附件1:
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
(2009年版)
目 录
1 总则
2 建筑专业
3 电气专业
4 暖通空调专业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节能设计部分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
1.0.3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本规定进行编制,其内容应包括:节能水平的设计要求;建筑物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照明等设计的主要技术控制指标;实现各主要技术控制指标的技术措施、构造做法、节点详图等。
1.0.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建筑专业
2.1 一般规定
2.1.1 工程概况应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城市、其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建筑物朝向,建筑物节能计算面积等内容。
2.1.2 设计依据应主要包括:
1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1993;
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05;
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或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95;
5 《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
2.1.3 应明确工程项目节能水平的设计要求(如节能50%、节能65%等)。
2.2 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
2.2.1 体形系数
居住建筑及寒冷地区公共建筑设计说明中应给出建筑物外表面积、体积、体形系数。
2.2.2 门窗(含透明幕墙)、天窗
居住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户门的传热系数。
公共建筑应分别给出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投射比、可开启面积比、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设置天窗时,应给出屋面透明部分与屋面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等级等设计指标。
2.2.3 屋面、外墙(含非透明幕墙)
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
2.2.4 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挑空楼板
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2.2.5 地下室
地下室为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外墙、地面的热阻。
注:地下室外墙、地面保温:指自室外地坪算起,沿地下室外墙墙体竖向向下延伸 2m的范围;当沿地下室外墙墙体竖向埋深不足2m时,保温构造应继续沿地下室地面向内水平延伸,直至满足2m的要求。
地下室为非采暖、空调空间时,应给出地下室与采暖、空调空间间隔的墙体、楼板传热系数或传热阻,见2.2.4条或2.2.7条。
2.2.6 楼梯间
与非封闭式楼梯间相邻的隔墙的传热阻;
与封闭楼梯间相邻的隔墙的传热阻。
2.2.7 分隔采暖空调空间与非采暖空调空间的楼板、隔墙的传热阻。
2.2.8 分户墙、分户楼板的传热阻。
2.2.9 各种冷桥、其他与节能有关的楼板、墙体
应给出传热系数或传热阻
2.2.10 以上规定性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均应按如下格式给出:规范限值为 ;工程设计值为 。
2.3 性能性指标设计
2.3.1 居住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设计时,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计算参数,包括体形系数、围护结构构造与指标、总建筑面积与采暖空调面积、采暖空调平面图、气候条件等;
2 夏季空调与冬季采暖的耗冷(热)量、耗电量。
2.3.2 公共建筑当采用性能性指标设计时,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形状、大小、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参照建筑与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外窗(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百分比等指标;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及其他热工性能;
2 规定的计算条件,包括采暖空调要求、气候条件;
3 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2.3.3 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在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当因体形系数超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体、窗户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相近体形系数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2 当因窗墙面积比超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体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窗户的传热系数应满足相近窗墙面积比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3 当因窗传热系数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和墙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4 当因外墙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5 当因窗的遮阳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屋面、墙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6 当因分户楼板、隔墙或因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区间构件不达标而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时,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7 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
1)屋面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不达标的;
2)窗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同时不达标的;
3)窗的遮阳和传热系数同时不达标的;
4)居住建筑南向外窗不设置外遮阳设施的。
2.4 节能设计构造做法
2.4.1 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包括屋面,墙体(含非透明幕墙),楼板、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挑空楼板,采暖空调地下室的外墙、地面或非采暖空调地下室与采暖、空调空间间隔的墙体、顶板,其他围护墙、楼板,冷桥等。
构造做法应包括主要构造图、关键保温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和厚度要求。如引用标准图,应标明图集号、图号。
2.4.2 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外窗、透明幕墙、屋面透明部分等部位的构造做法。
构造做法应包括主要构造图,型材和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品种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中空层厚度,开启方式与做法、密封措施等。如引用标准图,应标明图集号、图号。
2.4.3 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外窗、透明幕墙、屋面透明部分等部位的遮阳构造做法。
构造做法应包括主要构造图,材料或配件的品种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安装节点等。如引用标准图,应标明图集号、图号。
2.4.4 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分户门的类型和节能构造做法或要求;
2.5 计算书与计算软件
2.5.1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计算书的编制应能反映所计算的主要指标的原始计算参数取值、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与结论。
2.5.2 当采用有关节能设计软件计算时,应选用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论证的计算软件。生成的计算书除应符合2.5.1规定的要求外,尚应注明软件名称、计算时间等软件使用信息。
3 电气专业
3.0.1 民用建筑的照明设计应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执行,并给出以下主要设计指标:光源类型、镇流器型式、灯具效率、照明功率因数补偿情况、照度(lx)、节能评价指标(LPD值,W/m2)及照明控制措施。
3.0.2 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装设用能计量装置。
4 暖通空调专业
4.0.1 设计施工说明:
设计施工说明中应有专项(或专篇、节)“节能设计”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节能设计项目分类、分项的空调、通风、采暖等设计内容;
2 应分类、分项列出采暖和空调设计计算负荷与单位面积负荷指标;
3 冷、热源形式、型号、规格、数量;
4 冷、热源设备(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等)额定工况能效比ERR、性能参数COP、热效率等;
5 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输送能效比(ER)、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EER);
6 风系统风机最大单位风量耗功率(Ws)或空调风系统最不利风管总长度;
7 水管绝热层材料性能(如导热系数等)、规格(厚度);
8 风管绝热层材料性能(如导热系数等)、规格(厚度)、热阻;
9 自动控制要求;
10 用水、用能计量措施;
11 能量回收措施与回收率;
12 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与利用率。
4.0.2 计算书
1 应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详细计算,当采用软件计算时,应选用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的计算软件,明确应用计算软件的名称,并给出计算参数(如围护结构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
2 应进行必要的水力计算。
4.0.3 制图要求
应有平面图、大样图、剖面图、流程图等。图中表述用能设备性能参数时,应反映用能设备的上述性能指标,并与材料表、设计施工说明表述的内容一致。
如引用标准图,应标明图集号、图号。
4.0.4 主要设备材料表
应明确用能设备的上述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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